首页 » 犬猫以食为天(宠物鲜食) » 从制定宠物食品安全法谈AAFCO—被扭曲的营养标准与认证

从制定宠物食品安全法谈AAFCO—被扭曲的营养标准与认证

从制定宠物食品安全法谈AAFCO—被扭曲的营养标准与认证

作者:乐狗.千金爸

前一阵子许多人在吉泰毒饲料事件之后,大力推动宠物食品安全法(日本则早在2007年美国饲料出现三聚氰胺之后着手完成专法以保障宠物食品安全),经过这么一段日子,似乎好像沈寂了,其实过程暗涛汹涌,应该是许多饲主不知道以及无法理解的。

过去宠物食品就是饲料,基本上都是农委会在管的,然而宠物并不是经济动物,而农委会96年10月11日就曾函释过《饲料管理法》仅就家畜、家禽及水产类等经济动物之饲料品质予以规范,宠物食品非属现行饲料管理法规范之范畴,其检验及标示规定不受该法规限制,如涉及产品标示规定,再依《商品标示法》规定办理。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曾于96年10月18日召开研商「宠物食品管理与饲主权益等相关事宜」会议,针对宠物食品之管理措施、规范及主管机关权责归属进行讨论。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于97年12月22日指定农委会为「宠物及相关产品或服务」之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农委会才着手研订专法以管理宠物食品。

农委会也已经于本今年(98)年4月17日及27日完成公听会之程序。

不过耐人寻味的是,在公听会的召开过程以及公听会召开之后:

一、
台北市宠物商业同业公会
台北市宠物用品商业同业公会
中华民国兽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

出席代表反对订定专法管理,并拒绝为本草案背书,并在逐条讨论至草案第15条(下午3时45分)率所属会员厂商之出席人员退席,以示抗议。

二、台北市宠物用品商业同业公会98年4月28日98北市宠用字第098042801号函,请农委会暂停制定宠物食品管理法,其意见摘录如下:
1) 标示相关管理请依「商品标示法」规定,并予以落实。
2) 输入犬猫食品请依「犬猫食品之输入检疫条件」管理,搭配「商品标示法」之落实。
3) 国产宠物饲料请依「饲料管理法」及「工厂管理辅导法」管理,搭配「商品标示法」之落实。
4) 应以现行法令架构下致力执法,保障合法业者与消费者,而非在不彻底执法致非法畅行后,再制定新法造成法令叠床架屋,进而骚扰合法厂商 并增加产业经营负担,实属本末倒置之行为。

三、中华民国宠物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筹备会98年5月5日以九八全联宠商字第0980506号函农委会表示,制定宠物食品管理法势必引起业者群起愤怒强烈反弹,请农委会慎思而行。

四、台湾动物人道协会98年5月5日台动人会彬字第98050501号函,请农委会于「动物饲料管理法」(应为饲料管理法)中增订「宠物饲料制造及输入管理」专章,以源头管理模式,确实有效管理饲料中之成份来源、产地国别和贩卖流向,以落实执行动物保护政策。

五、监察院98年5月6日第098000073号纠正案文,纠正农委会轻忽怠慢监督机关之决定与各界民意多次反映之建言,迨被指定为宠物及相关产品之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后,始加速研议制定专法草案,实难辞立法延宕未就法制缺漏修补之咎。

如果宠物食品安全管理法的确可以让宠物吃得安全,饲主放心,也可以让宠物业者可以有公平的规范依据,那为什么在征询立法过程是那么冲突?而让宠物业者包含兽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退席抗议。

农委会一开始踢皮球,先函释《饲料管理法》仅就家畜、家禽及水产类等经济动物之饲料品质予以规范。其实早在农委会函释《饲料管理法》不管宠物之前,宠物一直是由农委会管理的,踢皮球的结果变成,宠物食品无法可管,非等到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指定农委会为「宠物及相关产品或服务」之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才开始着手研议管理办法,结果却遭到宠物业者以及兽医界的反对,再加上紧接而来的监察院纠正,更让农委会灰头土脸,而这样的踢皮球、仓促以及叠床架屋的粗糙立法,更令人担忧。

无论专案立法或是在饲料法里专章规范,只要能有效规范宠物饲料的安全性,无论是贬低为饲料抑或提升为宠物食品,国内许多饲主应该没有什么意见,然而过于粗糙的立法有时候反而成为不肖业者的护身符,不可不慎。立法这种事,牵涉的政治与利益面广,不是我们这种小老百姓可以置喙的。

只是近来又有些事让我忍不住要抒发一下了。

最近看了首善之都的宠物主管单位最高主管的一篇文章对于AAFCO的宠物营养需求标准吹捧甚极,实在不敢苟同!

再来是这个首善之都的宠物主管单位最高主管要推动宠物咬人或其他动物的第三责任险强制投保。我对这种构想,真的是不敢恭维,更是觉得荒谬。

一个始终无法让宠物繁殖业者的种公种母强制植入晶片并进行买卖流向记录,也无法让宠物买卖业者在宠物卖出前强制植入晶片并进行买卖记录,更无法让主管区域内的宠物登记率超过八成的主管单位,竟奢望推动宠物的第三责任险强制投保,这种不断剥削守法饲主的行径,实在让人无法接受。

没有完整而充足的犬籍登记,一切华而不实而且无法落实的行政花招都是譁众取宠的行径。如果这样第三责任险强制投保的逻辑可以成立,那么计程车司机是不是也必须第三责任险强制投保,以防刻意撞死人。

没有充足的犬籍登记,如何落实宠物的第三责任险强制投保?结果始终是那些守法植入晶片登记犬籍的饲主成为被剥皮的对象。此外,对那些好好教导并规范犬只而从没有伤人记录的饲主,却要共同承担轻忽管理而伤人的饲主所产生的风险,根本不公平。如果狗儿伤人事件真的可以用第三责任险强制投保解决?那么罪犯问题是不是也可以用第三责任险强制投保解决?

其实,我主要是要谈谈这位首善之都的宠物主管单位最高主管对于AAFCO的宠物营养需求标准的吹捧,担心他的地位对照他的言论,恐怕让人错认了AAFCO。

一般饲料袋上都标示经过AAFCO所制定的饲料检验程序证实能提供完整而且均衡的营养。所谓AAFCO就是Association of American Feed Control Officials(看清楚,F是指feed饲料不是指Food食物)。AAFCO自1974年开始制定狗食营养需求标准表(Dog Food Nutrient Profiles),所以你几乎可以在市售的狗食袋上看到所谓AAFCO Statement,内容千篇一律写着:「经过AAFCO所制定的饲料检验程序证实××牌××配方饲料能提供完整而且均衡的营养。」陈述中的「能提供完整而且均衡的营养。」即是依据AAFCO将NRC的营养需求标准简化为笼统的营养数值表而来。

而你可能不知道,AAFCO认可,指的是该饲料是该饲料商自行依据AAFCO所制定的营养需求标准数值表而调制的,不代表该饲料经过AAFCO实验喂食或检验过而核可,更不代表该饲料经由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所实验喂食或检验核可的。

更重要的是,AAFCO并不是美国的官方机构,严格来说,AAFCO是饲料商组成的组织。美国的国家研究机机Th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NRC)1980年开始研究并发表犬猫食品的营养标准,这些公布的研究结果被宠物食品工业采用。但是原始的NRC对诉求「完整(complete)」及「均衡 (balanced)」的宠物食品的看法是认为简化营养成份的宠物食品必须经由「实验」,也就是必须经过喂食实验后才可以如此诉求。

但是宠物食品工业觉得NRC的实验太严苛也成本太高,所以AAFCO自行设计一套转换的程序让宠物食品可检定营养值,那就是用笼统简化的营养数值表为依据,以化学分析来检测该项食品。然而,化学营养分析并无法提供宠物食品中营养的嗜口性、消化性或生体利用率(biologcal availability),也无法测定成份来源,甚至无法分辨是否含有毒性,也就是说,尽管化学分析的结果证实该饲料含有合于标准的营养成份,不代表宠物吃下肚是可以消化的,即使可以消化,也不代表可以吸收与利用,因为这些都必须经过喂食实验才能知道的。更令人难过的是,甚至也不代表没有毒没有危害。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以氮来检测蛋白质,导致2007年美国宠物饲料含有三聚氰胺的大规模回收事件,2008更延伸至人类的毒奶粉事件。

就好比一个常见的营养成份分析的笑话

你将6双旧皮鞋、4公升废油、一桶压碎的煤,30公升的水送去进行营养成份分析

你会得到粗蛋白质18%,粗脂肪6.5%、粗纤维2.4%

内容、数值和饲料袋标示的营养成份一模一样。

就如同你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送去进行营养成份分析,你会得到含有丰富蛋白质的数据。

这个笑话告诉我们,营养分析资料表根本是个幌子,列有洋洋洒洒营养丰富的营养分析资料表的食品,可能根本都是垃圾制造出来的食品。

而且AAFCO并不审核每一个饲料商的成份来源,也就是AAFCO并不会去审核饲料里面检测出来的蛋白质到底来自羊肉,还是来自三聚氰胺。AAFCO也并不会去审核饲料里面检测出来的油脂到底来是来自羊肉油脂,还是来自馊水油。

因此,这样而产生的检测与认证方式并不值得信赖到可以决定是否一项人工调配而长期食用的食品真能提供动物长期足够的营养!

更何况,AAFCO所谓实验喂食验证的方式更是简化到令人傻眼!

只要找八只超过一岁的狗儿,事先检验其生理状况正常,试验过程全然喂食该实验配方饲料六个月,试验终止时,每一只狗儿的体重不得减少超过15%,试验结束时执行四项血液检查,内容包含hemoglobin血色素 、Packed cell volume血液沉积细胞容积(PCV)、Serum Alkaline Phosphatase血清碱性磷酸脢(ALP)、Serum albumin血清白蛋白。整个过程中八只至少要有六只完成实验。

八只狗喂食六个月,只要其中的六只没事,就要决定这样的饲料可以让伴侣动物长期每天吃一辈子!

这样的试验完完全全无法反应出人工调配饲料对于狗儿长期健康的影响。

新的2006年NRC标准已出版,但是那得要花上数年的时间,AAFCO才可能采用并实施于饲料的生产,也就是说市面上声称符合AAFCO标准的宠物饲料,即使是AAFCO 2003年版的营养数值表,其原始营养需求标准依据还是22年前1985年时NRC所公布的标准,这22年来NRC又有多少新发现,是当初公布的营养需求标准必须提高才能促进狗儿健康?还是当初公布的营养需求标准必须降低以避免伤害狗儿?或是又发现多少新的必需营养成份在当初没有列入营养需求标准?

22年足够让一只狗儿从出生直到寿命的尽头!

所有饲料商所遵循的AAFCO的狗儿营养需求标准数值,其实是狗儿营养需求的最低标准,更严格来说,这是给那些制造调配人工营养成份的饲料制造商所使用的,以避免制造出过于低劣而远远低于狗儿营养需求最低标准的饲料,甚至是避免由于添加的人工成份过量而导致狗儿受到伤害。

如果把AAFCO的狗儿营养需求标准数值硬要被拿来套在多样均衡食物的天然饮食,这就更可笑了!这好比要求自然或有机农法依照使用化学肥料的惯行农法的思惟来栽种作物一样荒谬!

更别说拿符合AAFCO的食品作为狗儿长期健康饮食的唯一来源!

说穿了!AAFCO只是饲料的护身符,并不是狗儿健康的保护神!

国内许多兽医、专家乃至宠物主管机关盲目推崇追随AAFCO的营养需求规范,甚至希望将AAFCO的规范作为国内宠物饲料的标竿,但是却没有人真正去了解AAFCO的成份规范以及似有若无的喂食实验有多宽松,连美国国家研究院NRC的2006犬猫营养需求报告书中对AAFCO的营养需求规范仍有很大的不同意见。

请记得,那些毒死狗儿的饲料,历年来公开回收的饲料都是标示著符合AAFCO的营养需求标准,足可显示AAFCO的营养需求标准与规范并无法带来安全,而我们国内研议中宠物食品安全法却是要借镜AAFCO,岂不荒谬而可笑!

附注:
农委会蛮上道的,把宠物食品认定为不属于经济性动物用的饲料。结果,台北市宠物业者及中华民国兽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都反对设立宠物食品专法,认为用经济动物用的饲料管理法就好了,而台湾动物人道协会也认为在饲料管理法里设置宠物饲料专章来管理。这就奇怪了!主管机关都认为宠物吃的应该不是饲料,要把位阶提升,而和宠物息息相关的人却都认为宠物吃的应该是饲料,不应另立专法,硬要把位阶降低!真相是什么?我们只有继续雾里看花下去了!

使用FB留言意见

关于 Karen Lu

留言功能关闭

回到最上方